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旨在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下是该规定的要点:
1. 总则 :
制定目的:建立长效机制,强化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安全。
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管监察。
事故隐患定义: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
遵守法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隐患治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逐级落实责任制。
资金保证: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并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隐患排查:定期组织排查事故隐患,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举报奖励: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职工和社会公众发现和排除隐患。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管理职责。
3. 监督管理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职责:按照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4. 罚则 :
规定了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以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5. 附则 :
规定了附则,以完善整个暂行规定。
该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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